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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黑歷史曝光,可以叫 Google 下架搜尋結果嗎?|志祺七七
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| 時政類 | Mar 15, 2022
此影片謄本由伯爵茶製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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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有 Google 過自己或認識的人嗎?有沒有什麼驚人的發現呢?如果不小心在網路上,發現自己有些不堪回首的黑歷史,我們有辦法要求google把它刪掉嗎?
欸,這搞不好辦得到!今天 ,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「被遺忘權」吧!
hiho~大家好,我是志祺!2006年,美國一位名叫史黛西的單親媽媽,為了當上老師,努力通過考試、完成實習,眼看著就要拿到教師證,結果被學校發現,網路上面有一張她喝醉酒的照片,覺得這不符合老師該有的形象。最後史黛西的教書夢,就此破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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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在使用網路時,往往會留下很多紀錄,寫過的貼文、拍過的照片、買過的東西,都可能會在網路上留下來,形成所謂的「數位足跡」。對現代的年輕人來說,大家可能多少都有一些不怎麼光彩的過去,比如拍過很醜的照片、寫過一些不成熟的言論。有時候我們可能完全變了一個人,或是都已經改過自新,但我們在網路上給人留下的印象,卻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。以前藝術家安迪沃荷曾說,每個人的一生,都會成名15分鐘。但對某些人來說,這成名的15分鐘,可能就是他最不想被看到的黑歷史。而這些黑歷史,留在網路上,隨時都可能成為未爆彈。
於是,有些人就開始主張,我們應該要有「被遺忘」的權利,要求google之類的網路業者,刪除網路上特定的個資!這個概念,看起來有點狂,但它其實已經不是什麼新想法,只是這幾年,它終於獲得歐盟背書,在世界各地,也陸續有相關的法律判例。欸!所以這邊意思是⋯⋯我可以叫 Google 刪除,跟我有關的內容了嗎?我應該怎麼做呢?那如果每個人都可以用它來刪除資料的話,會不會有什麼問題?
在開始之前,我們一樣先來段工商服務時間你有在經營品牌,或是想要行銷產品,推廣特定的服務,但卻不知道怎麼做嗎?很多人在購買產品或服務前,都會先上網搜尋一下。這時候如果你有個專業的網站,能幫助他得到需要的資訊,他就有可能成為你的潛在顧客。而且,因為已經對你的品牌留下印象,之後還有可能主動找上門來!如果你想要這樣的專業網站,我們簡訊設計,就是最佳選擇!我們團隊曾拿下國際大獎,而且陣容完整,能結合插畫、動畫以及互動設計,做出好看又具有獨特體驗的網站。無論你是想要賣東西,想要提高品牌形象,或是想要行銷特定的活動、曝光某個議題。我們都可以根據你的預算和宣傳目標,為你量身打造一個最適合的網站。而如果你原本就已經有網站,但覺得該翻新整修了,也很適合來找我們合作!那歡迎有興趣的公司、品牌,還有行銷夥伴們,都可以到我們的官網看更多詳細介紹哦!
【「被遺忘權」是什麼?】
被遺忘權,顧名思義,就是「不被記住(口誤)的權利」。這邊指的,是讓神通廣大的網路世界,忘記我們的某個過去,以前我們保存資料,多半要仰賴實體的物件,例如筆記、書籍、錄影帶。因為這些不好保存、攜帶、存取,所以遺忘才是常態。那人類為了解決這些問題,把各種記憶或是新聞資訊,都用網路的方式來保存、傳送,包含相簿、信件、存摺、報紙,全部都數位化。但就像史黛西的案例,有時候這些東西,可能會在將來未知的某一天,把我們絆倒。那如果是自己部落格的發文或相簿,我們相對還能自己掌控,可以自己刪掉。但有時候網路上流傳的,可能是別人側錄的影片、不實的新聞,甚至是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散播的私密影像,這些狀況就會變得更複雜。所以,提出「被遺忘權」的人認為,透過網路上面的被遺忘,可以賦予我們一種「重新開始的權利」,擺脫過去的陰影,讓人重新振作起來。另外,也有人從「隱私」的角度出發,強調每個人的「資訊自主權」,白話來講,就是我可以決定網路上要出現多少跟我有關的資訊。如果我不想要它留在上面,那我應該有權利跟網路業者要求,請刪掉這些東西。
2011年,就有一名西班牙男子把這個想法付諸行動,一狀把 Google 告上法院。誰知道這一吿,居然撬開了網路世界的「遺忘之門」
【法律認證的「被遺忘權」!】
1998年,這名男子因為欠債,名下的房產被法拍。但一直到2011年,我們如果去 Google 他的名字,還是能在網路上看到這篇告示,他曾經跑去要求當初上傳告示的報社,以及Google,請他們撤下這個內容,結果都碰壁。於是他憤而提告!2014年判決出爐,結果轟動了歐洲法律界,因為他真的告贏 Google 了,審案的「歐洲最高法院」認為,在搜尋引擎上只要輸入某人的名字,就會出現跟這個人相關的資訊,可以說是一種「建檔」的行為。因此,業者有保護個資的責任。在這個案例上,既然當事人早就還清債物,Google 就有義務協助移除,這個「過時、而且無關緊要」的資訊。這個判例一出,等於正式賦予了歐盟公民「被遺忘權」
之後,撤銷搜尋結果的要求,開始如雪片般飛向 Google。歐盟也趁勝追擊,在2018年發布的「一般資料保護規範」中,首度將被「被遺忘權」寫成法律條文,成為了後來各國立法或判案時的參考依據。不過,隨著歐盟立法,相關的官司越打越多,被遺忘權的爭議也就跟著浮出檯面。比方說,如果有罪證確鑿的殺人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,Google也要幫他下架相關新聞或資訊嗎?
【殺人了,也可以被遺忘嗎?】
1990年的時候,德國有一對兄弟檔,因為謀殺了某個知名演員,入獄服刑。2008年他們出獄後,決定採取法律途徑,要求多家媒體,刪除他們的本名。當時法院考量到他們的人權和隱私,判定勝訴,媒體應該幫忙匿名。同樣是德國,有另一個案子,是1981年的殺人案。兇手在2009年出獄的時候,也一樣走法律,想把自己的姓氏下架網路。但一開始法院,決定駁回他的要求,認為他的隱私權,不能凌駕新聞自由。這兩個案子討論的過程中,都引起非常多爭議和不安。有人認為,這麼重大的社會案件,在殺人犯的隱私或人權之外,應該還要有更多的考量。
有趣的是,在激烈的辯論之下,後來這兩案的判決結果,都發生逆轉。殺害演員的兄弟檔,原本判決可以匿名,但2018年,在「被遺忘權」確定入歐之後,歐洲人權法院還是確定,兇手敗訴。理由是基於特定報導的需求,媒體有必要接露他們的個人資訊
至於1981年的那個殺人犯,2019年,德國最高法院卻改判他勝訴。他的理由是,這個犯罪事件,已經很久遠了,大家應該給改過自新的人,一個機會。當然,他們的結局之所以會兩樣情,很可能是因為案件的背景細節不一樣,告的對象也不同。但大致上來說,法院在評斷這些事情的標準,主要都還是會在群眾的「知的權利」、新聞自由,以及當事人的隱私跟人權之間,做出取捨。那在我們台灣,剛好也有一起案例。當時法院的考量,不只提出類似的想法,甚至也帶出更多不同層面的思考。
【臺灣第一起「被遺忘權」官司】
台灣雖然還沒有明文規定「被遺忘權」的法律,但如果以「隱私權」的邏輯來討論,我們還是可以在「個資法」當中,找到相關的規定和判例。目前,我們可以找到跟「被遺忘權」有關的官司,是施建新案。施建新是職棒球隊米迪亞暴龍的老闆。2008年他才剛買下球隊,結果當年球隊就爆出嚴重的假球案。當時很多人都懷疑,簽賭的組頭根本就是直接跟米迪亞公司合作,買下整個球隊來放水。
2013年,施建新獲判無罪定讞。他也已經改名叫做「施允澤」,但他上網搜尋施建新後面還是會出現「打假球」關鍵字。2014年,他決定向 Google 提告,要求 Google 移除「施建新 假球」的搜尋結果,因為他覺得這些資訊已經損害到他的名譽,有人甚至肉搜他的個資。但 Google 表示,你已經改名了,不能主張施建新的權益,而且你要告的,應該是發新聞的人,而不是搜尋引擎的業者。最後,經過兩次判決,法院都判施建新敗訴。法官表示,施建新跟假球的字串,是根據搜尋的熱門程度而出現的。而且,這個假球案是重大的社會事件,媒體上的報導內容也沒有事實爭議,再加上施建新是事件中的公眾人物,為了保障社會整體利益,他的隱私權,不能超過媒體的新聞自由。
那說到這邊,可能有人會注意到,今天提到的「被遺忘權」官司,有不少都衝著 Google 而來。雖然在施建新的案例中,Google覺得他們不該下架。但這幾年當中,他們對於「被遺忘權」,還是陸續做出滿多回應
【為了「被遺忘權」,Google 其實做了很多事?】
從2014年,歐盟的判決出爐不久之後,Google 就開放歐洲民眾,提出下架申請,至今已經下架了「數百萬個」搜尋結果。
此外,Google 還架設了一個「被遺忘權總覽」的頁面,說明該如何申請撤除內容。也列出各種通過與否的考量標準。其中,裡面有特別提到「對 Google 使用者的影響」,因為 Google 認為,對於專門搜尋你的人來說,你的爭議資訊可能有重大意義,比如你工作上的客戶,或許就會想知道你過去的專業表現。這一點,或許也能解釋 Google 為什麼會開門見山地表示,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,申請通過的機率很低。而且「企業和其他法人,通常沒有權利可以要求撤除跟他們名稱相關的查詢內容」。舉例來說,萬一今天是政府官員、或財閥企業,想要行使「被遺忘權」,要求搜尋引擎還有各種網站,刪除關於他的負面消息,或是某些關鍵字⋯⋯嗯,實際上有沒有人這樣做,我們可能不好說。但至少就Google的官方說法來看,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人濫用「被遺忘權」,侵害到廣大使用者的「知情權」,他們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在 Google 上。另外他們也強調,還包括資訊有沒有正確、是不是過時,也是其他考量的標準。在「過時」的部分,大家或許還能列出比較具體的標準來處理。但資訊真假的部分,Google說他們很難自己去查核,所以如果使用者想要刪除跟自己相關的「不實資訊」,就得自行提供證據。
【我們的觀點】
在整理這集的腳本時,我們最大的感觸是,在以前的時代,我們好像相對容易,讓過去真的「過去」,也許換一個環境,我們就能重新開始。可是當今網路科技的存檔能力,實在太強大,讓過去反而更「揮之不去」。甚至有人覺得,比起可能消失的「數位足跡」,難以抹去的「數位刺青」才是更適合的詞。所以,我們覺得「被遺忘權」的概念滿重要的,但這樣的概念,遇到某些跟公眾有關的狀況時,其實會有點難處理。像今天講到,「個人的隱私權」,常常會跟「群眾的知情權」產生衝突。那就算不談那些可能比較極端的案例,這個被遺忘權,也不一定就能保護到當事人。像在義大利,有一名女子成功爭取到之後,卻因為負擔不了高昂的訴訟費,以及網友各種冷嘲熱諷,選擇自殺。重看這整個過程就好像,科技進步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,往往會有新的問題。我們解決「容易忘記」的問題之後,卻遇到「需要忘記」的問題。我們想了一個「被遺忘權」,但問題可能還沒辦法完全解決,卻又產生了新的爭議。而且,就算我們成功刪除了舊的字串或資訊,但在這個網路時代,只要有網路,大概就還是會有新的足跡出現。
所以最後,就是大家的討論時間啦!想問問大家,如果你發現自己在網上有一段黑歷史,你會想要行駛「被遺忘權」,剷除自己的黑歷史嗎?
A)會,我應該要有權利處理跟自己有關的資訊。
B)不會,網絡時代應該要敢做敢當,自己多小心。
C)看狀況,太麻煩或不嚴重的話就算了。
D)其他
最後,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,歡迎分享出去,讓更多人知道「被遺忘權」是什麼!此外也可以點這邊,看看「父母曬小孩,曬到被告侵犯隱私權」,以及「隱私權和打擊犯罪」的相關影片。那麼,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,我們明晚再見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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